种姓制度迄今大概有三千年的历史了。大概起源于种族优越感。人们决心不同被他们征服的“黑皮肤”的所谓下等民族通婚,以免受到污染,区分的标准是肤色;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其它一些因素也成为划分种姓的标准。这就是种姓的起源。
“种姓制度的规则随意而定,繁琐不堪,浪费时间,特别是在社会交际和饮食等日常事务方面。害怕污染的思想成为一种摆脱不了的心病。不仅对食物的不洁有不同的标准(视制作原料、烹调方法和炊事员而定),而且对某些食物的绝对禁忌过分地限制了饮食,损害着居民的健康。不管是不是种姓的后果,在印度的宗法社会里,妇女的地位随着种姓制度的巩固而下降。男人间或可以同较低种姓的人结婚,但女子这样做则被视为丢脸的事。女子的种姓义务是绝对服从父亲,然后绝对服从丈夫。印度社会曾有童婚风俗,……,虽然童婚不可避免地造成大量寡妇,但寡妇却由于一种观念的羞愧,即认为她的丈夫因为她的某种罪孽而死的。她不能再婚,最好的出路是在丈夫的火葬堆上自焚以挽回名誉。种姓制度的最无人道之处是对最低种姓的待遇,尤其把“不可接触者”置于最低种姓之外,简直不把他们当人看待。南印度曾发生对“不可接触者”的最大侮辱。说什么他们的影子会污染水井,他们只能住在隔离区里,走近别人时必须先喊出声来作预报。”
种姓制度实际上是对人的摧残,沿袭到今天,是否应该呢?
在中国古代同样地,妇女的地位是非常低的,处于从属地位。妇女肯定从属于男子。“据说,在周代早期,农民阶级的青年男女可以在没有任何拘束的春节之后,被允许自由地选择他们的配偶。”但在贵族中无论是男或是女都没有婚姻选择的自由,婚姻由双方的父母安排,由一名媒人协助。新娘被接到丈夫家里后,要有三个月的考察期,如其表现令人满意,她就被允许参加祭祖,成为一名公认的家庭成员。对于离婚,妇女处于不利的一方,只有丈夫能够提出离婚,随便找一个理由,就可以从获准离婚。而且实行一夫多妻和纳妾,给妇女增添痛苦和羞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