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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0月第十八期文章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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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教育成立的解与道德养成之路
2009-11-06 00:00  

其次,一个受过高等教育的人,不应只是一个具有某一方面才能的技术员、工程师、科研人员、行政工作人员或教师,他更应该是一个具有知识、良知和“道德善性”(goodness)的社会公民。他们不仅有自己完整的人格心理特征(能力、气质和性格等),而且还有个人的需要、情感、动机和理想等道德人格倾向性,对于现实生活中的道德教育更具有内在的选择性和评价过程。在现实社会中,道德教育的本质是教育者把现实社会对于个人的道德品德和道德意识的要求,通过道德研究或社会教育导向等社会精神生产方式变成个人具体的道德品质和社会行为的过程,它的实现不仅取决于道德的科学性,更取决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和个人的认识水平和接受能力。因而,道德教育并不是教育者单向性的工作,受教育者的个人的自我意识(认识水平和接受能力)在任何时候都是道德教育有效性的实现渊源。对于社会来说,现实社会是由不同的利益主体构成的,一个社会的道德品德和道德意识水平不仅应具有先进性的要求,即表现为社会的理想和追求,而且也应具有现实性,表现为与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的个人的道德观念和道德要求;对于个人来说,道德教育有效性的现实环节在于他能够对代表实际发展水平和适应社会发展要求的道德品德和道德意识形式主动选择和内化。或者说,人们复杂的利益关系和心理动力则是现实社会中人们的利益和需要相互关系问题的折射,有效的适合于社会状况和教育对象变化的道德教育要通过人们的生活交往来养成。

黑格尔说,在传统社会,人的生存状态还没有被重视,他们因受经济、政治专制和人身依赖关系制约,个体的道德意义或“善良意志”几乎取代了人们在社会关系上的伦理精神而将“伦理”的概念在个体道德的领域内使用,仅仅把人类的伦理因素理解为属于人类精神彼岸的东西,其道德教育则是注重培养人们的道德观念和“内省”又使道德仅仅成为高尚的抽象的超感性的人类观念或“道德律令”。事实上,在人类社会,道德的真理不在个体自身之中,涉及个体道德领域的观念并不能带来至善(good),它必须要过渡到社会伦理领域,在市民社会形成相互之间的契约关系来实现每一个个人的“道德善性”(goodness)。现代社会的道德养成应注重培养人们相互之间的伦理观念,通过在社会生活中建立相互之间的伦理关系,以实现道德教育的内在价值。

首先,在现代社会,道德养成更应注重培养人们相互之间的伦理观念来进行。在人类社会,道德作为是一种社会意识,是人们在社会活动中利益关系的反映,使人们的道德行为既有自律性,又有他律性。一是社会道德舆论对于个体行为的评价、鼓励或批评都要通过个体的道德良心自主地、自觉地选择来实现;对于尚未形成道德良心的个人,正确的社会舆论可以为个体的道德行为的选择提供指引和规范,最终养成道德良心,实现个体道德行为的自律性。二是社会普遍性的伦理道德规范是约定俗成的,对于具有特殊要求的个体来讲并不只源于自己内心的道德需要和现实的利益追求,他们的行为又受到现实社会关系的制约具有鲜明的他律性。因而,现代道德教育和养成应把培养个人“独善其身”的个体的道德自觉(私德)与养成社会公德结合起来,形成调节人与人、人与社会利益关系的伦理观念,向人们指明“应该”或“不应该”,“道德”的、合法的或“不道德”的、非法的行为,形成他律性的“相善其群”的伦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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